(一)加(降)分申请对象
加(降)分申请对象为九年级学生或初中往届毕业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照顾条件的,只取其中一项分值。
符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按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委统战部、县(区)卫健局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流程。如果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加分、降分照顾资格的权利,逾期不再办理。考生所在学校应及时告知考生及家长相关规定,并督促考生报送相关材料,考生最终确定类别和分值以市教育局公布为准。
(二)加分、降分政策
1.现役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军队文职人员和退出现役(以退役命令为准)1年内退役军人的子女,由钦州军分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桂军政〔2023〕5号)和《钦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桂军政〔2024〕142号)的规定,审核降分录取资格。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桂消〔2025〕171号)的规定,烈士、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地区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其中考原始总分加20分后,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其中考原始总分加10分后,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规定,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在其中考原始总分加20分后,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激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等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08〕29号)要求,符合“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并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或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采取在其中考原始总分加20分后,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的形式落实)。
5.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关于照顾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的请示>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在其中考原始总分加10分后,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
八、加(降)分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双女结扎户考生申报材料及程序
本市户籍考生如实填写《钦州市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或双女结扎户中考考生登记表》一式3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考生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结扎户提交生育证、结扎证明)各一式1份复印件(查验原件)。
本市户籍考生需于2026年4月17日前将经村委会、乡镇(街道)卫健部门审核盖章的《登记表》报县(区)卫健局审核。县(区)卫健局审核并公示后,将审定的《登记表》反回考生本人1份,本单位留存1份,另1份《登记表》随《汇总表》于2026年4月3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并抄送《汇总表》至县(区)招生考试中心。考生需在4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报名站)提交县(区)卫健局审核盖章的《登记表》。考生所在学校于2026年5月8日前将《登记表》《汇总表》交到本级招生考试机构。市卫健委、县(区)招生考试中心于2026年5月15日前将《汇总表》交市招生考试院。
非本市户籍考生需如实填写《钦州市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或双女结扎户中考考生登记表》一式4份,返回户籍所在地按上述流程办理,取回2份经户籍所在地县(区)卫健局审核盖章的《登记表》,并于2026年4月17日前将1份《登记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卫健局,4月30日前将另1份《登记表》报送所在学校(报名站)。
(二)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申报材料及程序
本市户籍考生如实填写《钦州市“三侨”中考考生登记表》一式3份,并于2026年4月17日前将《登记表》报送户籍所在县(区)委统战部。县(区)委统战部审核并公示后,将审定的《登记表》返回考生本人1份,本单位留存1份,另1份《登记表》随《汇总表》于2026年4月30日前报市委统战部,并抄送《汇总表》至县(区)招生考试中心。考生于2026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报名站)提交县(区)委统战部审核盖章的《登记表》。考生所在学校于2026年5月8日前将《登记表》《汇总表》交到本级招生考试机构。市委统战部、县(区)招生考试中心于2026年5月15日前将《汇总表》交市招生考试院。
非本市户籍考生如实填写《钦州市“三侨”中考考生登记表》一式4份,返回户籍所在地按上述流程办理,取回2份经户籍所在地县(区)委统战部审核盖章的《登记表》,并于2026年4月17日前将1份《登记表》报送市委统战部,4月30日前将另1份《登记表》报送所在学校(报名站)。
(三)军人子女、公安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申报材料及程序
符合加(降)分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请于2026年3月27日前向所在学校(报名站)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所在学校(报名站)于2026年4月3日前将加分材料交至本级招生考试机构。县(区)招生考试中心于2026年4月10日前将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汇总表》交到市招生考试院。市招生考试院于2026年4月17日将《汇总表》及材料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交有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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