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牛奶糖”投稿了19篇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计划生育一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得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
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须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第四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2: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计划生育三规
《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已经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批准手续,领取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 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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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篇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版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篇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版
2016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新版)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腐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篇7:秘书工作“三到法”
秘书工作“三到法”
口林彬
俗话说,“文章一朝成,功夫在平时。”要做好秘书工作,秘书工作者平时就应多听多看多想,充分领悟领导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表达习惯,这样才能准确把握领导思路、表现领导主张、体现领导要求。笔者以为,当好秘书有“三到”。
一为“耳到”――要瞢“听”
一听领导的观点主张。秘书在跟随领导参加调研、座谈活动时,要敏锐地听取领导的观点和主张,这些观点就是今后撰写领导讲话的论点。这一点对于秘书非常重要。比如,在一次党政正职监督工作座谈会上,领导提到了党员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的观点,在之后的一份报告中我就对这个观点加以引申,写进了这样一段话:“监督不是限制而是保护,监督不是惩处而是预防,监督不是怀疑而是信任,监督不是否定而是提醒。人是不断变化的,没有经常的监督,必然会滋生缺点;没有及时的监督,必然延误错误的发现;没有有效的监督,必然难以挽救干部。作为主要领导干部,既要主动接受监督,也要承担起监督别人的政治责任。”这段话很好地融入了领导观点,契合了领导意图。
二听领导的表达习惯。每个领导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都会形成比较固定的表达习惯,有的领导喜欢对仗工整,有的领导喜欢排比铺陈,有的领导喜欢引经据典。秘书要通过多听领导平时的脱稿讲话,努力找准并适应领导特有的表达习惯。
三听领导的语言风格。领导都有特有的语言风格,有的很生动,有的很平实;有的重说理,有的讲事例;有的'泛泛而谈,有的妮娓道来。秘书要用心领会领导的语言风格,多留意领导说的话,从中熟悉语气、掌握语性,按领导的语言风格来遣词造句。多次聆听后,我感觉领导比较喜欢引经据典,喜欢理性思维和以理论事。于是,在为领导起草讲话稿时,就把握了这一风格。比如:领导干部要加强“自我管理”,雅典德尔菲神庙的石碑上镌刻着“认识你自己”的神谕,理性的人应当而且可以在“认识自己”的基础上“管理好自己”。再如:历史上很多著名人物都对权力有过精彩的描述。马克思说:“国家是祸害。”列宁说:“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精神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麦迪逊说:“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罗素说:“权力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种独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驾驭的力量。”马里旦说:权力“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这些都是根据领导的语言风格来选取素材、组织语言的。
二为“眼到”――要善“观”
一看领导的“兴趣点”。有一次,我跟随领导到某局调研,领导对该局“推行权力搜索,防范廉政风险”的做法很感兴趣,觉得提法很新、措施很实。之后,我们要求该局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写成材料,后来这份经验材料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在一次座谈会上,法院提到该院出台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试行办法》,领导当即仔细询问情况,并肯定了他们的做法。会后,我找到这份文件,据此起草了一份特色工作材料,得到上级领导高度评价。通过多种途径扩大领导“兴趣点”的影响,产生实际效应,并且将其融入领导的讲话和报告中,对经验的推广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是领导秘书的职责所在。
二看领导的“标注点”。领导每天都要阅读大量的报刊和文件资料,接触大量的信息。对于那些有价值、有意义的资料领导都会做出标注和批示,这些“标注点”就是领导对信息筛选的结果,秘书要善于充分利用,将其融入到今后的领导讲话稿中。
三看领导的“着力点”。每位领导甚至同一领导在不同时段施政的“着力点”都不同,秘书要及时找准领导的工作“着力点”,为这个“着力点”服务,充分发挥以文辅政的作用。,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预防腐败成了工作的“着力点”,于是,我第一时间草拟了一篇(预防:反腐败的逻辑起点和终极归宿》的领导署名文章,对工作产生了很强的指导意义。被确定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改革创新年”,围绕这个“着力点”,我提炼总结了一系列观点,供领导决策参考之用。比如:纪委全会改革――开辟了党内监督新方式和纪委委员履职新途径;“一把手”监督模式改革――“立体监督”网络严密;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同级监督”在体制内破题;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五指握拳”监督力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监管体制改革――“新机制”治理“老问题”。这些观点被领导在各种场合多次引用。
三为“脑到”――要善“思”
一要善于升华领导的观点。比如,领导多次重申“政治生态环境”问题,但“政治生态环境”具体有哪些内涵,需要做进一步的挖掘升华。通过思考,我在一篇报告中做了这样的阐述:所谓“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全面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核心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善政问题,根本目的是营造风清气正、吏治清明、公平正义的政治环境。还比如,领导多次提到的热点话题――防范利益冲突,哪么,利益冲突究竟有哪些危害呢?这也需要通过思考来引申和升华:如果不加以防范,领导干部会因为“公私身份混同”而导致“公私利益混同”,“公权私利化”、“公财私产化”,利用自己的权力浑水摸鱼、顺手牵羊、拈腥揩油。
二要善于整合领导的散言。领导讲话尤其是脱稿讲话,有些是片段式的、随意性的,秘书要善于收集、归类、整合,形成系统性论述。比如,对于领导在不同场合谈到的关于腐败规律的有关言论,我都一一记录下来,并整合为八个规律,在为领导起草报告时作了系统阐述,得到很多人的认同。这八个规律是:一是权力集中,腐败往往集中。“一把手”岗位、权力部门腐败风险很大。二是资金密集,腐败往往密集。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仍然是腐败的“重灾区”。三是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手法隐蔽,愈演愈烈,影响恶劣。四是重使用轻管理,以保护的名义袒护小错误而酿成大问题的个案增多,令人痛惜。五是心存侥幸,过高估计自身防御能力,是腐败的普遍心理误区。六是小腐不断往往藏着大腐,“三公”消费,红包礼金,“小金库”等问题往往是大腐败的表征。七是领导干部积极为违纪违法现象遮掩搪塞,到处为腐败干部活动说情,采取各种手段干扰办案,则有可能自身涉腐。八是一个地方或单位超乎寻常地频繁调动干部,违反程序调配资源,则存在腐败的可能性。
三要善于创新领导的语言。比如,针对当前少数人对腐败问题的不正确看法我作了这样的表述:对外面的腐败反对,对身边的腐败谅解;对抽象的腐败反对,对具体的腐败理解;对无关联的腐败反对,对有关联的腐败同情;对大腐败反对,对小腐败姑息;对个人腐败反对,对为公名义的腐败迁就。正是因为采用了新颖独到的表达方式,这段话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秘书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其中很多奥妙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如上“三到之法”,不妨与读者诸君分享交流。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纪委研究室)
篇8:三化复习法
三化复习法
实际学习过程中,有的同学采用消化、简化、序化“三化”复习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1.消化。
这是知识有效存储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对所学的知识不理解,就谈不上真正的消化,而不消化的知识是进不了“信息库”编码存储的。
2.简化。
所谓简化,就是要把厚书读薄,这是复习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简化的关键是将知识浓缩概括,将繁杂的知识简单化,零乱的知识条理化,相互之间逻辑化,经过加工整理,就可以用简单明了的公式、符号和图形表等多种形式,将知识纳入有机的体系之中,从而把知识变成自己的,既利于记忆存储,又便于提取使用。
3.序化。
这是从占有知识到牢固存储知识过程中的重要一步。从某种意义上讲,“序化”的过程,也是对知识进行集装的过程。如同轮船装货,同样多的货物,用集装箱比起散装来,所占体积要小得多,装卸效率要高得多。这也就是说,如果复习中能按各学科知识的内在规律与联系,进行比较、分析、分类、综合和小结,各种知识都可以有规律地进入到存储系统中。
篇9:三抓写景法
一提到景物描写,很多人脑中立刻会浮现出一些动物、植物、静物等形象。其实,概括地说,要写好景物,就要抓住“景”和“物”。大多时候,人们会以“景”为主,以“物”为辅。物的描写,是使景的展现更圆润、丰满、富有灵气。很多人在教学景物描写时,往往强调要抓住景物特点展现景物之美,但具体怎样去“抓”,怎样去“展”,却教之甚少,常常会令学生一筹莫展,下笔茫然。为了使学生对景物描写有更深一层的了解,我在自己近几年的教学的基础上,总结了一套“三抓”写景法,希望不要贻笑大方,更希望能给学生们的学习带来一些帮助。
一、留心观察、抓住特点。
景物描写要给人以鲜明的视觉形象,使人一看到文章,脑海中就会浮现出那美丽的画面来。无论是写一片云、一座山、一朵花、一条河,都应该抓住它的形态、色彩、轮廓、变化、静态和动态等几个方面的特征,给人以真切的感觉。如何才能抓牢它们特点呢?留心观察是基础,景物观察,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对于自然环境,天然景致的观察。我们简单地以植物为例。种类繁多的花草树木,五颜六色的各种植被,把大自然点缀得美丽多姿。我们生活的大自然里,就会接触到各种植物。观察植物时:首先要注意这种植物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每一部分是什么样子的。第二,注意植物的生长状况。第三、注意植物的时令特点。只有抓住这些细致区别,才会给人以鲜明的印象。如上海一位叫方圆的同学写桂花时这样写道:“每年一到金秋一月,桂花就会满树开放。在家里打开窗户就能远远地闻到它的清香,秋风一吹,金黄色的花瓣就会飘飘洒洒地落到我家的天井里。桂花分金柱和银柱。金柱开的花是金黄色的,香味浓;银桂开的花是淡黄色的,香味淡一些。。。。。。”这段文字中作者抓住桂花开放的季节,桂花的香味,金柱与银柱的区别等进行描写,可见作者留心了生活,在描写上较好地做到了以上所描述几点,给人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
(二)亭台楼阁,桥廊雕塑等人工建筑也是构成景物的一个有机组成景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它们的观察不同于对自然环境的观察。由于所描写的对象是不动的,因此观察者更容易从不同角度进行较长时间的、反复的细致观察。观察静物。首先应从多角度观察,要对制作材料、大小、形状、颜色等方面有顺序地作一番细心观察,从整体入手,努力去捕捉其外形特点为。其次要注意它们的结构,也就要要观察清楚此物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要抓住物的主要部分突出重点,作详细的观察。再次,在观察时,还要尽量了解它的来历和用途,满怀激情,去努力挖掘其内在的品格,注意采取用情感法和联想法,捕捉由观察事物所引起的感情上的发展,变化,能够使静物活起来,这些方法在许多作文之中都有体现,在此不再例举。
(三)对于社会环境的观察,如街道城镇,人情风俗等,我们除了放眼去看,更需要放耳去听,多查询,多了解,把景物观察同人物活动观察结为一体,从而达到较高的观察境界。
二、抓写作顺序。
写景要按一定顺序。描写景物不能东写一句,西写一句,而应注意景物本身的空间顺序和时间顺序,将景物有条理,有层次地展现出来。我们常见的写作顺序,我归纳了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按时令变化的顺序描写。
景物描写可以抒发感情,烘托环境气氛,揭示人物心理活动,但不同季节时令的景物,各有不同的特征。因而同一地方的景色在不同的时间,如春、夏、秋、冬;早晨、中午、晚上;雾中、雪时、雨后都有不同的特征。所以要写好作文,就要抓住这些景色的不同时令,时间的不同特征,加以准确描写,给读者以鲜明具体的印象。如上海一位叫王菁菁的同学写了一篇《窗外》,文章以窗为线索,随后依次向我们描述了春天的窗外,桃红柳绿人们趁着美好的季节晨练的情景;夏天的窗外,向我们展示了知了鸣叫,狗儿乘凉,人们匆忙行走,一副酷热难当的情形;秋天的窗外向我们展现了一幅枯叶横飞,小草焕金的天然画卷:冬天的窗外向我们诉说了一个白雪覆盖,童声回荡童话故事。按春、夏、秋、冬的顺序向我们展现了一幅美丽的四季图,条理清晰,描写很见功底。
(二)按方位的顺序描写。
描写景物时应该注意景物本身的空间次序,即“方位“。具体写时可由远及近,由近及远;或者由高及低,由低及高;或者从左到右,从右到左等。但不管按什么方位顺序写,作者的立足点一般可以固定下来。用“方位式”写法描写景物,可以把景物写得层次清楚,鲜明逼真,具有立体感,能给人以身临其境如在目前的感受。如一个叫沈宁的同学写了一篇《校园一角》,文章首先抓住校园的围墙,点明自己立足点,然后写到围墙下的花坛,紧接着写到花坛右边的刺桐树,花坛左边的学生的乐园,一环扣一环,立足点鲜明,写作顺序明了,景物自然写得清楚。
(三)按浏览的顺序描写。
按游踪为序也就是移动写景法。不固定立足点和观察点,一边走一边看,把看到的不同景物依次写下来,有的景物要从几个角度写,才能反映它的真实面貌;有的景物是由许多小的景观组合起来,那就必须以游踪为线索,逐一加以描写。这些都需要由作者不断变移立足点,进行多方面全过程的观察了解,然后由若干个景点描写综合成一幅画卷,逐步展现它的全貌。小学课本中一篇文章《颐和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此不做赘述。
三、抓写作技巧。
(一)巧妙地运用比喻,拟人、夸张等修饰手法展示景物特点,使景物“活”起来。如江西一位名叫刘露仪的同学在写到院中树木时,这样写到:小院的右边,长的“头发”最长的植物可数铁树了,铁树的“头发”又粗又长,活像一个年轻漂亮的“长发妹”。梧桐树可数小院中最高的冠军了,它高大挺拔,那长长的“手掌”似乎连天塌下来都擎得起。文中没有过多描写,只是巧妙地运用比喻、拟人、夸张就展示了树木的美丽,高大,生动逼真。
(二)动表静结合的方法。
有些同学写景物,观察比较细致,描写也比较具体,但只注重了静态描写,全文缺乏一种“活力”,读后使人有一种“假花假草”之感。如果适当加入一种动态描写,就可以很好地将作者感情渗入,引起读者共鸣,如小学课本中叶圣陶之名篇《荷花》开篇写了荷花、荷叶形态之美,使作者如醉其中,结尾又写道:我忽然觉得自己仿佛就是一朵荷花,穿着雪白的衣裳,站在阳光里,一阵微风吹来,我就翩翩起舞,雪白的衣裳随风飘动。不光是我一朵,一池的荷花都在舞蹈。风过了,我停止舞蹈,静静地站在那儿。蜻蜓飞过来,告诉我清早飞行的快乐。小鱼在脚下游过,告诉我昨夜做的好梦……动静结合,使满池的荷花顿时“活”起来,作者对于荷花的赞美之情展露无遗。
(三)通过色彩调配,展现自然之美。
对所描写的景物加以色彩的点缀,可以增强景物描写的视觉效果,诚如看电视一样。彩色电视较之黑白的电视可视性要强的多,就在于丰富多采的绚丽画面将人们带入了美不胜收的意境之中。对景物绘形绘色,可以使景物描写收到很好效果。其实这种写法古来有之,如杜甫绝句中“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就通过“黄、翠、白、青”色彩的搭配写出春天之美。
再如江苏一位叫陈柯宇的同学写了一篇《夏日观雨》,小作者写夏雨,能绘声绘色。写雨水顺房檐下滴,像断线的珍珠,落在地上,濺起一朵朵小花,像条银白色的大河;写雨过天晴、天空架起彩虹。这些景色的描绘,色彩明朗,使读者如临其境。
当然,写作技巧千变万化,我所列举几种不过为抛砖引玉。只要我们平时在不断的阅读和实贱中去揣摩、体会、练习,我们的写作技巧一定会日趋成熟。
以上“三抓”写景法只是我个人一些体验,如能给阅读者带来一丝益处,则吾心足矣。
[三抓写景法]
篇10:光驱维修一法
朋友一光驱,使用一直正常,一次因给另一朋友试机而取出光驱,重新装好后不能读盘。表现为指示灯亮,进出仓正常,但就是不读盘。
开始以为是数据线未插好之故,重插多次后还是不行。没法,取出光驱,放在机箱外接好电源、数据线后却能读盘了。装入机箱后又不能读盘。取出后又一切正常。试了多次都是如此。怀疑是机箱问题,经仔细检查,排除是机箱故障问题。百思不得其解。
取出光驱拆开,拿在手上翻来覆去地看,没发现有什么问题。本着DIY的精神和自己对电子知识的皮毛之功,仔细地寻找着蛛丝马迹,
一次轻轻地摇了摇电源D型插,发觉有点不正常,好像有点响声,仔细一看并无断裂痕迹。再一摇,还是有点响,于是用镊子一个脚一个脚地挑,最后在接黄线的那一脚上发现松动现象。用表一测,果然是它断了。这一断脚断得可真绝,锡点外面完好,根本看不出来,是锡点里面断了,一摇就能听见响声,如果不仔细地摇或用表测根本就看不出来。 问题找到了,当然就好解决了。于是插上烙铁一下搞定。装入机箱,接好电源,数据线,放入光盘,一切正常。
分析:原来朋友的机箱是卧式的,装入光驱后再插电源时有一个由上往下的力,这样就使可能早已断了的脚被挤开。断的脚是黄线,它提供的是12V的电压,由于中断导致了光驱工作不正常。至于托盘可以正常进出,应当是因为托盘的电机使用的是电源供给的5V电,而并非12V,所以没有受到什么影响。
篇11:省“一法三卡”现场会参观解说词×煤矿
省“一法三卡”现场会参观解说词(×煤矿)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葛店矿全体员工欢迎你们的到来!对于你们从百忙中抽出时间来我矿指导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非常荣幸,我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为大家解说,愿我的解说能给大家留下良好的印象。望各位领导专家能对我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这里就是被誉为“豫东第一矿”的葛店煤矿,46年前,有一群不畏艰辛,勇于进取的开拓者,在这里开始了光荣的创业,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我矿已由原来的10几万吨的生产能力发展成为今天年产90万吨的国家中型矿井。我矿现有职工2933人,年赢利3000多万元。
各位领导现在看到的这块牌版是我矿的生产调度日报表。我们职工上下班时可以通过这个表及时了解到当日的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这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准。我矿于荣获河南省省级文明单位光荣称号。放这块牌板的目的是把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的目标变成职工的自觉行为。
这里是我们神火人的企业精神“团结奋进、创业发展、技高质优、务实争先”。多年来,我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的发挥了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在职工中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取得了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连续十年保持了“国家行业级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称号。先后荣获了“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省文明单位”、“省治安模范单位”、“省民主管理优胜企业”、“省厂务公开先进单位”“省五一劳动奖状”“市花园式单位”。
这里是我矿的综合办公楼。这里面有安全生产调控中心,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以及机电、生产、地测等管理科室。请各位领导先到我们的电教化教室。
我们的电教化教室采用先进的微电脑调控的教材演示系统,完全实现了无需粉笔手写板书,结束了粉沫飞扬的历史。今天大家在电教室里不仅可以看到我们制作的专题宣传片,而且我矿党委书记张凤旺同志将为大家作精彩的汇报。
各位领导听过我们张书记的汇报,相信你对我矿已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下面请随我参观一下我们的安全教育展室,我们矿领导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在经费比较紧缺的情况,抽出数十万元筹建了安全教育展室,为广大职工学习安全知识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这里就是我们的安全教育展室,各位领导首先看到的是各级领导对煤炭事业的关怀,这说明我们煤炭事业是项光荣的事业。
这里是展室的第二部分: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可以让我们的职工了解井下的五大自然灾害的成因,加深对井下环境的认识。
这是展室的第三部分:事故预防及应级处理。由于井下生产的特殊环境,事故发生在所难免,但发生事故后如何把损失减小到最低,这一部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这里是展室的第四部分:事故案例。我们为让广大职工时刻绷紧安全弦,自揭伤疤,把曾经发生在我矿的伤亡事故摆出来让职工引以为戒。警醒自己。这里面的当事人有的是现在职工的同事,有的就是自己的父辈。这是我们在长期安全生产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也就是再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些降低事故的方法吧!
这两块牌板是我矿的危险源点分布图。分井上井下。我们于10月份经上级领导的安排,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矿的实际,在全矿范围内开展了“一法三卡”的推广工作。在排查评估的基础上我们确认了51个危险源点,并对其重点监控。其中井上14个,井下40个。这样我们职工在工作中时时有人查,处处有提醒,检查的针对性更强了。咱们工会的监督检查更有实效了。体现了专管与群防的统一。截止到今天,我们以实现安全生产1182天。
一法三卡工作对于我们来说还有许多努力的空间。相信在上级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关怀和指导下,我矿的一法三卡工作能取得更明显的效果。
下面请各位领导看一下我们的安全生产调度中心。我矿调度工作为综合调度。就好比我矿的大脑,统管全矿各个生产环节的全部调度任务。我们的调度通讯已达到了现代化、数字化、网络化,有关信息领导及有关单位打开电脑便可随时查询,实效性很强。
开一队是我矿的一个功臣队。现有职工77人,是一支善打硬仗的队伍,请各位领导到我们英雄队看一看。
接下来请各位领导看一看我们的要害场所,同时也是我们在推行一法三卡工作中被确认监控的危险源点,首先到35仟伏变电所。变电所是供电中枢部位,保证供电质量,用户不出事故。主要负责生产用电、内外转供电、生产区用电。这里是安全检查提示卡和危险源点警示卡,这是全家福照片。
变电所对面是矿灯房。矿灯对于在井下作业的矿工来说,相当于矿工的眼睛。我矿现有矿灯3000多盏。管理矿灯的女工非常细心敬业,大家看一看,这里虽然离井口特别近,但是这里的卫生保持的非常整洁。这是有关一法三卡的内容。我们的员工每天上岗的第一件事就是看三卡,熟记规程及预防方案。
下一个点请领导查看我们的副井绞车房,副井是我矿生产的咽喉要道,所有生产所需材料及人员出入都要通过副井绞车来完成。容易发生的事故如:断绳、坠罐、火灾、过卷等由于监控到位以连续实现安全生产5年。
这是我矿机修厂。机修厂的主要业务是维护、承担煤矿的机械修理、加工配件、安装设备等。也承担来料加工业务。机修厂现有职工60人。技术人员有车工、锻工、铸造工、电焊工、钳工等组成。机修厂是精细化管理试点单位之一。原来的综合办公室现已改用为开班前会的专用办公室。
下面将要参观的是食堂。我矿食堂于12月至5月翻新改造。外面的墙壁全部贴有白瓷砖。地板全部用水磨石块装饰。餐桌为不锈钢桌。安装了3台大型柜式空调,配有彩电、消毒柜,为职工就餐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实现了职工就餐餐馆化。
这里就是被誉为“温馨之家”的单身职工宿舍。现在实行标准旅馆化服务。每个房间配备了盆架、脸盆、温水瓶、茶杯等日用品。还配备了相应的生活用品。今年,矿领导在矿井改扩建、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又为宿舍配备了400多台空调,为大中专毕业生每个房间配备了21英寸的彩电。职工旅馆内设有图书室,游艺室等文化娱乐设施,大大丰富了职工的业余生活。职工走进旅馆化,如进自己的家门,感到舒适与温暖。
旅馆化办公室下设15个服务室,每室3名服务员,专门建造了职工存车棚。设立了洗衣房,并设有探亲房数间,供来矿探亲的家属用。
通过我的讲解,相信各位领导对我矿一定有了一些了解。欢迎你们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继续发扬煤矿工人特别能战斗的优良作风,务实拼搏,开拓进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努力把葛店煤矿建设的更加美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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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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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2016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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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篇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15:三 步 审 题 法
三 步 审 题 法
三 步 审 题 法 10月16日第一步:全面想象题目给定的物理过程
每一道物理题目都给我们展示了一幅物理图景,解题就是去探索这个物理过程的规律和结果。可是,不论在现实中,还是在题中给出的物理过程往往不是一目了然的,因而解题首先要根据题意,通过想象,弄清全部的物理过程,勾画出一幅完整的物理图景。
例:汽车以 15 米 / 秒的速度运动,关闭油门后获得 3 米 / 秒的加速度,问 8 秒内汽车的位移是多少?
例:小球以 5 厘米 / 秒 2 得出速度滚上一斜面 , 获得 3 厘米 / 秒的加速度 , 问 8 秒钟内小球的位移 是多少 ?
对此二例 , 如能仔细分析 , 想象汽车是作匀减速运动 , 然后停下来 ; 而小球沿斜面匀 减速上滚到最高点后,又沿斜面下滚,这样两个不同的过程,一般学生在解题中的错误就会大大减少,对那些涉及知识较多的综合题,不想象出其全部物理过程,解题时就会感到无从下手,或者出现挂东漏西的现象。有的题目对某些物理过程含而不露,这就更需要我们去想象,才能全面弄清楚。
例:有一长20cm横截面积为 0.8cm 2 的'均匀玻璃管,一端开口,一端封闭,将其水平放置,由一段水银柱封闭着一段 10cm 长空气柱,让玻璃管绕通过封闭端的竖直轴从静止开始转动 , 速度逐渐增大,当转速增大到多大时,玻璃口只剩下2 cm 的水银柱?
它所描述的全部物理过程是:气柱的压强与大气压相同,所以水银柱受力平衡。随着玻璃管的转动,水银柱发生离心运动,而逐渐远离轴,以至使部分水银从管中抛出,与此同时,被封闭的气柱随之变长。对后一过程,在题目的文字中没有提及,但化却与我们解题有着极大的关系。所以在想象过程中,我们千万不要遗漏了类似的过程。
在分析、想象物理过程中,要紧扣题意对关键字眼要仔细推敲。如:“恰好平衡”、“恰好为零”的“恰好”二字;又如“最大输出功率”、“最小距离”中的“最大”、“最小”二字;再如:“缓慢变化”、“迅速压缩”的“缓慢”、“迅速”二字等等。这些字眼往往都示意着一个复杂的、变化着的物理过程,如果轻易放过这些字眼,那么你所想象的物理过程往往是不全面的,或者是完全错误的。
绘制草图对我们正确分析、想象物理过程有很大的帮助,尤其对那些复杂的物理过程,如能抓住其关键形象,并草图表达(如物体运动轨迹草图、实验装置示意图、电路图等等),这对于进一步分析将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步:准确地抓住研究对象
在完成了钥匙的第一步,刑弄清了题目给定的全部物理过程后,就要准确确定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可以是一个物体,也可以是一个物理过程。
怎样才能准确地确定研究对象呢?一般要紧扣题目提出的问题。如:“这些剩余气体的压强是多大?”我们就可直接把“剩余气体”作为研究对象,但也有不少题目的研究对象比较隐蔽,那么我们间接地选定那些已知条件较多的、而且与题目所提的问题又有密切关系的物体或教程作为研究对象。例如:“A内气体的体积是多大?”若直接选留在A内气体的体积不太方便,如果选B内的气体为研究对象,不但知道其温度、压强,而且还知道其体积为已知数,同时原来氧气体除去B内的气体就是留在A内气体了,象这样间接地选择研究对象的方法在角电学习题中经常用到。
以上所谈的是解答一般物理习题的关键的头两步,应当引起学生重视。
第三步:挖掘隐蔽条件。
具有一定难度的物理题目,往往含有隐蔽条件,这些隐蔽条件可隐蔽在题目的已知条件中、要求中、物理过程中、物理图象中和定律应用范围中及答案中,如果能及时挖掘这些隐蔽条件,应能够越过“思维陷井”,突破解题障碍,提高解题速度。
(1)由物理概念的内涵中找出隐蔽条件
物理概念是解题的依据之一,不少题目的部分条件隐含在相关的概念之中,于是可以从分析概念中去挖掘隐含条件,寻求解题方法。
(2)由物理现象的分析找出隐含条件。
物理问题中,有些隐含条件存在于问题叙述的过程之中,只要认真分析题中的物理现象和临界条件,应能找出隐含条件。
+3)由物理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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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碧野:三比法
碧野:三比法
著名作家碧野读书要经过三比:第一, 将名著与非名著相比.俗话说: `不比不知道', 如果光读名著, 而不把它与非名著相比较, 就不知道名著究竟`名'在哪里? 名著的艺术水平高究竟`高'在哪里? 名著的主题思想深刻究竟`深'在哪里? 名著的构思巧妙究竟`巧'在哪里? 如果宝珠捧在手上都不能识别它, 那宝珠有什么用呢? 同样, 名著摆在面前都不能识别它的精华, 怎么吸收它的营养呢? 有比较才有鉴别, 只有将名著与非名著两相比较, 才能够看得出名著在主题、人物、结构、语言等方面的明显长处.
第二, 将名著与名著相比.`十个指头不能一般齐', 即使同是名著也会有高低上下之分.可以把同类题材、同样体裁或其它有类似之处的名著对照起来阅读, 也可以把中国和外国有类似之处的名著对照起来阅读, 这样就能鉴别出名著各自的优点和不足, 择其优者吸收, 那么吸取的就是精华中的精华了.
第三, 著名作家前期与后期的作品相比.名作家也并不见得每一部作品都是名著, 即使像鲁迅、郭沫若、茅盾、巴金这样的文学巨匠, 他的思想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他的艺术也有一个成熟过程.将名家前后期的作品作比较, 对作家的.成长过程就清楚了, 并且能从中悟出许多规律性的东西, 这对立志于走文学道路的青年来说, 是很可以借鉴的.三比法是碧野的读书方法, 也是他的成才之道.
篇17:三 步 审 题 法
三 步 审 题 法
三 步 审 题 法 10月16日第一步:全面想象题目给定的物理过程
每一道物理题目都给我们展示了一幅物理图景,解题就是去探索这个物理过程的规律和结果。可是,不论在现实中,还是在题中给出的物理过程往往不是一目了然的,因而解题首先要根据题意,通过想象,弄清全部的物理过程,勾画出一幅完整的物理图景。
例:汽车以 15 米 / 秒的速度运动,关闭油门后获得 3 米 / 秒的加速度,问 8 秒内汽车的位移是多少?
例:小球以 5 厘米 / 秒 2 得出速度滚上一斜面 , 获得 3 厘米 / 秒的加速度 , 问 8 秒钟内小球的位移 是多少 ?
对此二例 , 如能仔细分析 , 想象汽车是作匀减速运动 , 然后停下来 ; 而小球沿斜面匀 减速上滚到最高点后,又沿斜面下滚,这样两个不同的过程,一般学生在解题中的错误就会大大减少,对那些涉及知识较多的综合题,不想象出其全部物理过程,解题时就会感到无从下手,或者出现挂东漏西的现象。有的题目对某些物理过程含而不露,这就更需要我们去想象,才能全面弄清楚。
例:有一长20cm横截面积为 0.8cm 2 的均匀玻璃管,一端开口,一端封闭,将其水平放置,由一段水银柱封闭着一段 10cm 长空气柱,让玻璃管绕通过封闭端的竖直轴从静止开始转动 , 速度逐渐增大,当转速增大到多大时,玻璃口只剩下2 cm 的水银柱?
它所描述的全部物理过程是:气柱的压强与大气压相同,所以水银柱受力平衡。随着玻璃管的转动,水银柱发生离心运动,而逐渐远离轴,以至使部分水银从管中抛出,与此同时,被封闭的气柱随之变长。对后一过程,在题目的文字中没有提及,但化却与我们解题有着极大的关系。所以在想象过程中,我们千万不要遗漏了类似的过程。
在分析、想象物理过程中,要紧扣题意对关键字眼要仔细推敲。如:“恰好平衡”、“恰好为零”的“恰好”二字;又如“最大输出功率”、“最小距离”中的“最大”、“最小”二字;再如:“缓慢变化”、“迅速压缩”的“缓慢”、“迅速”二字等等。这些字眼往往都示意着一个复杂的、变化着的物理过程,如果轻易放过这些字眼,那么你所想象的物理过程往往是不全面的,或者是完全错误的。
绘制草图对我们正确分析、想象物理过程有很大的帮助,尤其对那些复杂的物理过程,如能抓住其关键形象,并草图表达(如物体运动轨迹草图、实验装置示意图、电路图等等),这对于进一步分析将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步:准确地抓住研究对象
在完成了钥匙的第一步,刑弄清了题目给定的全部物理过程后,就要准确确定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可以是一个物体,也可以是一个物理过程。
怎样才能准确地确定研究对象呢?一般要紧扣题目提出的问题。如:“这些剩余气体的压强是多大?”我们就可直接把“剩余气体”作为研究对象,但也有不少题目的研究对象比较隐蔽,那么我们间接地选定那些已知条件较多的、而且与题目所提的问题又有密切关系的物体或教程作为研究对象。例如:“A内气体的体积是多大?”若直接选留在A内气体的体积不太方便,如果选B内的气体为研究对象,不但知道其温度、压强,而且还知道其体积为已知数,同时原来氧气体除去B内的气体就是留在A内气体了,象这样间接地选择研究对象的方法在角电学习题中经常用到。
以上所谈的是解答一般物理习题的关键的头两步,应当引起学生重视。
第三步:挖掘隐蔽条件。
具有一定难度的物理题目,往往含有隐蔽条件,这些隐蔽条件可隐蔽在题目的已知条件中、要求中、物理过程中、物理图象中和定律应用范围中及答案中,如果能及时挖掘这些隐蔽条件,应能够越过“思维陷井”,突破解题障碍,提高解题速度。
(1)由物理概念的内涵中找出隐蔽条件
物理概念是解题的依据之一,不少题目的部分条件隐含在相关的概念之中,于是可以从分析概念中去挖掘隐含条件,寻求解题方法。
(2)由物理现象的分析找出隐含条件。
物理问题中,有些隐含条件存在于问题叙述的过程之中,只要认真分析题中的物理现象和临界条件,应能找出隐含条件。
+3)由物理过程的分析找出隐含条件。
物理过程的分析是解题中的重要一环,通过物理过程的分析,可找出问题中物理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必备条件。
(4)由物体运动物理规律的约束找出隐含条件。
确定物理的运动状态是解题的依据,而物体的运动状态往往受一些物理规律的约束。因此,我们可以运用物理在运动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物理规律来确定物体的`运动状态这一隐含条件。例:一作斜抛运动的物体,在最高点炸裂为质量相等的两块,最高点距地面 19,6 米,爆炸后1 秒钟,第一块落到爆炸点的正下方的地面,此处距抛出点 100 米,问条二块落在距抛出点多远的地面上。(空气阻力不计。)要求出第二块落地点距抛出点的水平距离,就必须知道爆炸后两块的运动状态。本题中这是一个隐含条件,我们可以通过物体在爆炸前后所遵循的物理规律来找出这一隐含条件。爆炸后,如果第一块做自由落体运动,则它落地的时间为t= = =2 秒,而题中的下落时间是1秒,可以判定第一块作竖直下抛运动。考虑爆炸前后,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的动量守恒,可以确定第二块作斜上抛运动。确定物体爆炸前后的运动状态后,就可以由运动规律和动量定律求解。
( 5 )由题中的数学关系找出隐含条件。
正确的示意图不仅能帮助我们理解题意、启发思路,而且还能通过数学关系找出题中的隐含条件。这种方法不仅在几何光学中有较多的应用,而且在其它物理问题中也经常应用。
( 6 )由物理中寻找隐含条件。
有些题目,所设的物理模型是不明确的,不易直接处理,只有恰当地将复杂的模型向隐含的理想化模型转化,才能使问题解决。
( 7 )从关键语句中寻找隐含条件
在物理题中,常见的关键用语有:表现为极值条件的用语,如“最大”、“最小”、“至少”、“刚好”等,它们均隐含着某些物理量可取特殊值;表现为理想化模型的用语,如“理想变压器”、“轻质杠杆”、“光滑水平面”等,扣住关键用语,挖掘隐含条件,能使解题灵感顿生。
( 8 )从题设图形中寻找隐含条件
有的物理题的部分条件隐含在题目的图形中,结合题设条件分析图形,从图形中挖掘隐含条件,方可找出解题途径。
篇18:董遇:三余法
董遇:三余法
常常听见有人说: `谁不想读书呀? 就是太忙, 没有时间.'对于现代人来说, 生活节奏加快, 时间紧确实是很普遍的现象.不过时间这个东西, 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正如鲁迅先生说的, 时间就好像海绵里的水, 只要去挤, 总还是有的`.看来有没有时间读书, 就看自己会不会`挤'了.
我国古代就有许多学人是`挤'时间的能手.比如说, 汉代的著名学者董遇就很有一套办法.他提倡利用`三余'时间读书, 哪`三余'呢? 他说: `冬者岁之余, 夜者日之余, 雨者晴之余.'意思是说, 冬天, 没有什么农活, 这是一年之中的空余时间;夜间, 天黑不能出去活动, 这是一天之中的空余时间;雨天, 不能下地劳作, 这也是可利用的空余时间.抓住这三种空余时间, 用来读书, 肯定会有收效.
当然, 董遇所处的汉代的农业社会, 与现代社会有很大的差别, 但他那种善于抓紧一切空余时间的精神, 对于今天来说仍然是适用的.
古人有古人的`三余', 今人也可以抓住今人的`三余'嘛! 只要指导思想对头了, 具体方法是可以灵活多样的.像宋代大文学家欧阳修的`三上'读书法, 也是可以借鉴的.欧阳修的`三上'是指: `马上、枕上、厕上'.他经常利用这`三上'时间看书或是写文章, 效果极佳.
其实, 今人的`三余'、`三上'法要比古人多得多.比如: 开会前的几分钟有人在看书, 排队买菜的队伍中有人在看书, 候车室里有人在看书, 坐在公共汽车上还有人在背诵古诗或外语单词……看来, 可利用的时间还是很多的, 远不止`三余'、`四余', 也不止`八余'、`十余', 关键就在于自己肯不肯挤, 会不会挤了.
篇19:三 宋明理学(一)
课标要求:列举宋明理学的代表人物,说明宋明时期儒学的发展。教学目标:(1)知识与能力:了解宋明理学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观点。分析宋明时期儒学的新发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培养学生理解古代思想家主要学术观点的能力。(2)过程与方法:结合教材内容的学习,在教师的指导下搜集相关资料,加深对宋明儒学发展过程的认识。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分析宋明理学与传统儒学的异同,要注重同他人,尤其是具有不同见解的人合作学习和交流。学会用观察法、比较法、阅读法等学习相关问题。(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对宋明理学相关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加深对中华民族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思想文化的理解,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初步形成对国家、民族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培养爱国主义情感,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的人生理想。教学课时:1.5课时重点难点:重点:宋明理学的产生与发展的各阶段的特征及其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难点:宋明理学的产生与发展的各阶段的特征及其对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的理解。教学建议:本节教材主要包含四个子目:第一,儒学的困境与儒学复兴运动;第二,北宋五子与理学的创立;第三,朱熹的学说与理学的成熟;第四,陆王心学与理学的发展。一、导入新课:在宋代儒学复兴运动中诞生的理学,将儒家的忠孝节义提升到了“天理”的高度,形成一整套囊括天人的严密体系,又称新儒学。理学的出现与走向成熟,体现了儒学的新发展。在本课学习中,要求同学们思考的问题有:宋明理学产生的时代背景是什么?它的发展过程怎样?宋明理学与传统儒学相比,出现了哪些变化?你怎样看待这种变化?由此导入。二、阅读指导:在学习中,首先要分析清楚宋代 理学产生的时代背景,这有助于理解理学产生后的发展历程及其表现出的思想特征。在整体把握理学发展脉络基础之上,加深对各个发展阶段的认识。另外,还要结合相关资料分析理学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其代表人物的思想的异同点,从而总结出理学的基本特征。再与此前已归纳的儒学的基本特征相比较,加深对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发展趋势的了解。三、“儒学的困境与儒学复兴运动”讲述了宋代 理学产生的时代背景,要讲清以下几个问题:1.回顾宋明以前的儒学发展演变的脉络:春秋——兴起;战国——蔚然大宗;秦朝——遭到打击;西汉初——复苏; 汉武帝—— 正统。2.分析魏晋以来,儒学发展面临困境的原因指导学生阅读课本p12第一段及 “学习思考”与“资料卡片”等,归纳原因。 3.“儒学复兴运动的掀起”不必多讲,但要交代两点:(1)先声——韩愈、李翱(2)掀起——北宋士大夫们四、“北宋五子与理学的创立 ” 1.北宋理学的代表人物比较多,学生要掌握的知识头绪多而乱,容易混淆,建议用列表的形式加以区分。
“北宋五子”
主要成就
地位及影响
周敦颐结合《周易》解释《太极图》,为“理”生万物的理论提供了依据。
是理学的开创者。他们将忠、孝、节、义提升到“天理”的高度,形成一整套囊括天人的严密体系,又称新儒学。
邵雍
重新排列《周易》的六十四卦,为理学的建立开辟了道路。
张载严格区分了天、道、性、心等概念,准确地表达了理学的基本宗旨和精神。开创了理学中的“气学”一派,是理学中唯物主义的杰出代表,对理学的创立贡献巨大。
程颢、程颐兄弟合称“二程”确定了理学的最高范畴“天理”,其核心是“仁”,是修养的最高境界,仁者就是“孔颜之乐”。2.还可以利用课本“资料卡片”,对五子中的一两思想家(如张栽、程颐)的观点进行介绍,重点突出。五、“朱熹的学说与理学的成熟”和“陆王心学与理学的发展”两目主要介绍宋明理学的两大流派: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讲授时要启发学生对两派观点进行对比学习,找出其中的异同点。(一)前一子目要向学生讲明三点:1.南宋朱熹是理学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庞大而严密的理学体系。2.朱熹的理学体系包括三个部分:本体论、修养论、社会政治理论。本体论认为:理比气更根本,逻辑上理先于气;同时,气有变化的能动性,理不能离开气。万物之理终归为一,这就是“太极”。修养论:是以本体论为基础的关于个人学习、实践的学问,“仁”是修养的最高境界。社会政治理论:是以道统论为依据的社会实践的理论。道的价值内涵是“三纲五常”;儒家干预政治的关键,就是要设法“正君心”。3.朱熹与其思想的历史地位。朱熹在历史上被誉为一代儒学大师,地位仅次于孔孟;他的思想作为官方正统儒学,影响后世六七百年之久,对维护专制主义政治制度起了重要作用。(二)后一子目要求学生掌握:1.心学的出现,标志着重建儒家信仰的理论任务的完成。2.南宋思想家陆九渊是心学的开创者,其核心命题是“心即理也”,他用自己的体验对此予以论证。他的思想言论具有很大的冲击力,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深刻影响了后世的思想体系。3.明代思想家王守仁是心学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系统的心学理论。他认为人是天地之心,“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提出“致良知”的学说,特别强调“知行合一”。六、关于宋明理学的评价问题,可以向学生介绍些史学界最新的研究动态。以往对宋明理学,常常批判多于肯定,目前课本具体评价不多,只对几位著名理学家作客观叙述介绍,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目前学术界对理学的论评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目前一些学者们,对二程、朱熹、王阳明作为几位大儒,则从以下几点肯定他们的学术贡献:第一,理学家们把儒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第二,理学对儒家学说的集大成作用。第三,肯定理学家们在思辨学术中的精细和创见,使儒家思想正本清源。在侯外庐、邱汉生诸先生主编之《宋明理学史》有一段说得十分精辟:“宋明理学达到了思想发展史上的新的水平。它提出的范畴、命题,所讨论的问题,是新的,它探究的学术理论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上述各家不同评论,可供教师们参考。





